内蒙古格威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内蒙古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云官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水二一三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内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7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自注册以来,一直在内蒙古军区招待所院内进行办公,也就是新城区境内,包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本案关于低压电柜和水电表买卖合同也是在内蒙古军区招待所院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本案应当由内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场所所在地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因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本案应依据其登记地确定案件管辖地,上诉人内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辖区内,故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