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格威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格威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9民初2023号
原告: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何庄村。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油呼炼小区10号楼2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云官全,该公司经理。
原告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保定市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寒
书记员国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