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周市镇荣兴钢管租赁站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530号
原告:昆山市周市镇荣兴钢管租赁站
被告: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特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价值19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