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530号
原告:昆山市周市镇荣兴钢管租赁站
被告: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特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价值19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