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3民初20161号
原告: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汉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33965C。
法定代表人:徐建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群、蔡祥,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339省道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4835609F。
法定代表人:周陈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公司)与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本案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群,被告港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南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本金1869270元及利息(应以186927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决原告对其承包的昆山青阳北路东侧(339省道北侧)地)地块项目工程在工程款1869270元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昆山青阳北路东侧(339省道北侧)地)地块项目合同中就工程款支付节点进行了明确约定。涉案工程于2016年7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2018年5月23日被告完成涉案工程造价审价,确认原告承建的工程的总造价为186927000元。2019年9月25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83民初18351号判决,该判决认定案涉工程因未满五年防水质保期,余1%的保修金付款条件未成就,故在该案中未支持原告对于防水保修金支付的诉讼请求。现,距离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已满5年,依照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在2021年8月12日前支付1%的防水保修金。然而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被告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港龙公司辩称:我方认为2018苏05**民初18351号案件中已经查明本案原告的工程质量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在质保金中应当扣除该损失部分共计金额790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未付款金额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5月15日,港龙公司(发包人)与城南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承包人承包昆山市青阳北路东侧(339省道北侧)地)地块项目程内容为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及一般水电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工程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范围内(除桩基、土方、基坑维护、消防、暖通、钢结构采光顶、弱电、外立面装修、室内二次精装、市政、景观绿化、供水、供电、广电、电梯)的工程,具体工作界面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开工日期暂定2014年7月1日(开工日期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15年7月30日前(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95日历天(含节假日、交叉工期及雨季)。主要工程节点包括,2014年7月1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施工现场按进度计划要求分为9个流水段施工,在发包人将施工作业面(土方按施工图开挖至见基底设计标高后,约定为2014年7月28日)交给承包人后,负二层地下室区65天内主体结构出±0.000,负一层地下室区.45天内主体结构出±0.000。发包人确保作业面移交承包人5天内取得桩基检测报告。以上约定节点工期为重要节点,约定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正负零,承包人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扣除2万元/天的违约金,直接从当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014年12月25主体封顶,2015年7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昆山市文明工地。合同价款台同暂定金额180000000元,此金额为合同暂定价,最终以结算并经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准。未包括桩基、土方、基坑维护、消防、暖通、钢结构采光顶、弱电、外立面装修、室内二次精装、市政、景观绿化、供水、供电、广电、电梯等配套工程的造价。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14条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只条施了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费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生产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己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己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佟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作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卫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工程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子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收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本工程委托的监理单位为吴江新世纪工程项上管理盗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工程师薛国成;发包人派驻工程师陈纪刚作为发包人代表,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处理现场日常事务,代表发包人行使施工现场全部职权和施工现场质量、技术及施工进度的监督工作,涉及设计变更、造价调整、品牌更换、工期签证、结算确认、验收补偿的须加盖公章方才有效;项目经理肖熀平。《专用条款》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每周四前提交下周工程进度计划及质量控制计划,每月25日提交下个月的工程进度计划及质量控制划。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供资料后七天内确认。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2014年7月1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施工现场按计划要求分为9个流水段施工,在发包人将施工作业面(土方按施工图开挖至见基底设计标高后,约定为2014年7月28日)交给承包人后,负二层地下室区65天内主体结构出±0.000,负一层地下室区45天内主体结构出±0.000。发包人确保作业面移交承包人5天内取得桩基检测报告。以上约定节点工期主要节点,约定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正负零,承包人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有权扣除2万元/天的违约金,直接从当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014年12月25主体封顶,2015年7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为按合同工期完成的则赶工措施费不予计取(由于业主的原因影响总工期10天以内的,工期不予调整;如影响节点工期的,给予调整。10.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依据工程现场土质、水文等情况,在工程施工中可能遇见的各种影响施工的因素,并在施工方案中考虑相应的处理方案,并保证不影响合同工期。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按合同对进度计划的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呈报的进度计划本身出现问题或错误的,即使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所产生的一切额外支出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可随时调整进度计划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批,避免经济及工期上之损失。10.4承包人作为总包单位应负责协调与各分包单位的关系,加强对总包范围内报建项目的管理,全面承包总包范围内包括非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程的工期、安全、质量、资料等事务的管理责任。发包人应当协助承包人处理好相关矛盾。11、开工及延期开工日期。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发包人通知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发包人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但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12、暂停施工。确有必要工程暂停指下列情况,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不解除承包人对工程的保护、安全的义务。(1)承包人的过失或违约责任而引起的必须暂停;(2)因施工现场气候以及不可抗力的异常原因,必须智停;(3)为了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了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安全而必须暂停,在暂停施工期间,不解除承包人对工程的保护、安全的义务。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必须在上述事件发生后±四天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连同工程师证明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审核,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若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十四天内未提出书面报告及证明文件,视为上述情况不涉及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14.工程竣工。14.1竣工时间要求: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后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贰万元。延误期超出二个月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工期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并须承担因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遭受的一切损失…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如下:第一次付款,全部工程出±0.000(地(地下室顶板砼浇筑完成,并经发包人签字确认,付至节点完成合格工程量65%,无息退还50%履约保证金;第二次付款,全部工程二层主体结构(含项板)完成后,并经发包人签字确认,付至节点完成合格工程量65%,扣除己付工程款;第三次付款,全部工程主体结构封项后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合格工程量,付至节点完成合格工程量70%,扣除已付工程款,无息退还50%履约保证金;第四次付款,内外粉刷,门窗框安装完成后并拆除脚手架后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合格,付至节点完成合格工程量75%,扣除己付工程款;第五次付款,本项目全部工程(包括所有另行发包的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备案完成后,付至节点完成合格工程量80%,扣除已付工程款;第六次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九个月后的一个月内且结算审计完成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扣除己付工程款;第七次付款,土建二年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9%,扣除已付工程款(扣除由发包人委派保修的费用外);第八次付款,防水五年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扣除由发包人委派保修的费用外)。备注: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完整的付款申请资料后一个月内支付相应工程款。含符合要求的正规发票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要求的资料,所有发票上须备注发包人指定的合同编码;2、付款前工程应无出现质量问题,否则发包人有权停付工程款;3、指定材料品牌:本工程的部份材料品牌是由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见附件),承包人不得更改建设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牌,若市场上没有发包人指定的材料品牌,须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更改;4、本工程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壹仟万元整(其中30%为安全履约保证金,30%为质量履约保证金,40%为工期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担保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履约保证金根据上表节点无息退还给承包人;5、在第六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财务要求把本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全额发票开全,才能申请申请支付第六次工程进度款。6、设计变更量大于当期己完工程量的5%时,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同比例支付。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4.2条的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验收时,承包人必须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扣除全部的质量履约保证金。本合同工程所涉及的内容如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费负责返工或整改,直到达到要求为止。经返工工程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场施工该部分工程,使其质量达到约定质量等级,第三方施工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若工程款不够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务,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使工程逾期完成或第三方重新修建使工程逾期,承包人必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适用。同时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暂缓支付工程款或减少支付工程款并要求赔偿损失:(1)施工粗劣、错误,接到发包人或监理人员书面通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仍不执行或执行结果草率的;(2)使用材料品质不合格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员书面通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仍不整改的;(3)承包人抗拒或不配合发包人及监理人员按合同条文所要求的工作或协调事项的;(4)承包人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经监理人员书面通知后仍不及时整改的,或抗拒不整改的;(5)承包人违犯上述第(1)项至第(4)项条款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项/次人民币5000至10000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须在工程款支付申请前支付给发包人财务部。(6)第(1)项至第(5)项条前款所列情况消失后,承包人才能申请无息补发被暂缓签核的工程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壹仟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现金、支票、汇票均可),履约保证金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节点后,按本合同26款之约定无息返还。
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一卫生间、房间和外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地:地基与基础工程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电气管线、上下管线安装等本建设工程以及施工图纸约定的所有承包工程。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设计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二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执行。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属承包人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扣损害赔偿的责任;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金与保修金支付及保修费用。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总价的5%;保修金土建二年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扣除相应款项(若有)后无息返还4%,防水五年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扣除相应款项(若有)后无息返还。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如果发包人认为修补缺陷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造成的,则全新责任应由承包人人自费承担;2、如果发包人代表认为修补缺陷的必要性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这部分工作的费用;3、在保修期满之前,如工程出现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发包人代表可指示承包人在发包人代表指导下调查原因。如果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不属于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进行这项调查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如果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属于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则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自费修补这种缺陷、差失或其他毛病。4、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委派专人负责维修协调事宜,若因承包人工程质量原因或维修不及时导致发包人损失的,发生费用从保修金中提取。若承包人拒绝支付或扣除的,则发包人有权从保修金中提取本次发生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5、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等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须在发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24小时内完成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其他情况下,承包人须在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起赶到现场之日起二日内完成通知所涉及之保修、维修项目;6、承包人负责维修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应当保证在六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该继续维修,再次维修经由发包人验收签字后扣除相应维修费用,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后支付剩余保修款;7、如一次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发包人有权另行聘请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从保修金中直接提取;8、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失则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另查明,涉案工程于2014年7月21日开工,开工报告载明定额工期为428天。地。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于2015年4月20日验收合格体结构分部工程于2015年5月22日验收合格,全部工程于2016年7月12日竣工验收,建设面积为109919.56平方米,工程造价23199.9万元,验收证明书载明:1、所含部分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齐全;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完整齐全;4、主要使用工程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符合要求。2016年10月12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另查明,2018年5月,涉案工程经审计核算金额为186927000元。其中,原合同价款180274000.02元,变更签证价款2382961.88元,工期、质量奖4600000元,扣减审计费329927.76元。根据双方2018年5月16日形成的《洽谈备忘录》,约定港龙公司向城南公司补足奖励费30万元,模板及赶工费200万元、补偿财务成本等230万元,合计补偿460万元。港龙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对审计报告签字确认。港龙公司认可结算价款包含“工期质量奖”。其中,审计报告“审核情况”中载明工期奖罚的合同依据及确认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95日历天。
另查明,2018年9月4日,城南公司委托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向港龙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至发函日,港龙公司仅支付132532547元,仍拖欠已到期工程款52525183元(不含未到期1%保修款1869270元,要求港龙公司立即支付,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律师函寄送至港龙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于2018年9月5日签收。
再查明,原、被告之间因拖欠工程款纠纷已经进行过一次诉讼,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8)苏0583民初18351号民事判决书。因合同约定的保修款未满足支付条件,故在(2018)苏0583民初18351号案件中并未处理。现原告仍未剩余1%的保修款已过保修期限,故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庭审中,双方确认剩余1%的保修款已于2021年8月12日满足付款条件,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1%工程款的诉请予以支持。经核算,该金额为1869270元。针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诉请,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原告主张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标准按照LPR,从2021年8月13日起算。
庭审中,被告辩称的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关于质量问题的争议在(2018)苏0583民初18351号案件已经处理完毕,本案不再理涉。
针对原告主张的对被告承包的昆山青阳北路东侧(339省道北侧)地)地块项目工程在工程款1869270元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请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之规定,涉案工程款应支付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原告在法定时限内向本院主张剩余未付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城南公司主张就工程款1869270元优先受偿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692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6927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1年8月1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包的昆山青阳北路东侧(339省道北侧)地)地块项目工程在工程款1869270元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div>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1624元,减半收取10812元,由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12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10812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20542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建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