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437号
原告:苏州展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2041KX2L),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国际装饰城B1405室。
法定代表人:陈东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锋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138133965C),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汉浦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德。
本院在受理原告苏州展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展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展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4201元,合计4303.50元,由原告苏州展东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俊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海云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