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835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6835号之一
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陆胜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汉浦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087元,由原告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