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恢10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苏0583民初1835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8289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16312857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8039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47708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原告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包的昆山青阳北路东侧(339省道北侧)地块项目工程在工程款51828987元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请。本诉案件受理费3249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971元,由原告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563元,由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144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3790元,减半收取101895元,由被告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后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该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苏05民终1504号民事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苏0583执3508号;本院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职权恢复该案执行,案号(2021)苏0583执恢1040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业已签收。 二、2021年9月1日、2022年3月22日、6月27日、8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银 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仅有零星存款。 2、**被执行人名下在名下位于昆山市××227 号港龙商业广场690套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其中 部分不动产已出售,部分业主已提出执行异议),查封期限 为2021年11月29日至2024年11月28日止,期满前30 日需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5、**被执行人无保险登记信息。 三、经调查,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 有限公司现因涉及众多诉讼,同时涉及众多执行案件尚未执 行到位,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报财产称其公 司名下资产已被司法查封(自持部分不动产为459套),暂无 可变现财产可由法院依法执行。 四、经查阅关联案件,因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 **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 依法对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 **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经查阅关联案件,目前本院受理的以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123件,申请执行标的为148407976.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评估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山市××227号港龙商业广场2433室等共计605套不动产的价值;依法选定苏州永联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该机构于2021年12月22日出具的(苏)永联行[2021]第FC2021111004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评估价值为43412.89万元。上述605套房产中除位于昆山市××227号港龙商业广场1062室等67套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外,其余538套均设有抵押,抵押金额近17987万元。 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移送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作出(2020)苏0583执7473号、(2021)苏0583执恢10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移送被执行人昆山港龙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中止执行程序。 六、2022年8月29日,本院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 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 财产情况及处置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 果等,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518289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16312857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8039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47708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4408元;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另 案评估报告、移送破产审查、中止执行裁定,提供财产线索 ***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 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 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评估被 执行人 名下财产,因被执行人资产清偿其债务且有权利人申 请破产并业已移送破产审查,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 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83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 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 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 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 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 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