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方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清远市方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连州市键龙运动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民终48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方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穗明,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州市键龙运动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镜飞,总经理。
上诉人清远市方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州市键龙运动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一审法院依法向清远市方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方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清远市方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慧玲
审 判 员 胡巧玲
审 判 员 禹 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婧
书 记 员 潘丽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