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方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清远市方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26民初456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清远市方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清远市高新区百嘉工业园2号小区***。
原告***与被告***、清远市方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其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谭丽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甘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