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宇航致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部新区共青社区南湖之春********。
法定代表人:李天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余珊珊。
被执行人:黄国锋,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宇航致景装饰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87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由被执行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宇航致景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769543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12月25日起,以769543元为基数,按每月1%计算至全款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黄国锋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50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共计10620元由被执行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余额,被执行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已无冻结必要。已扣划黄国锋存款7046.2元并支付给申请人,黄国锋名下车辆下落不明且价值过低,已无查封必要。诉讼中,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国锋所有的位于播州区安创美域中央房屋(产权证号:20××56)一套并在执行过程中张贴搬迁公告,责令上述房屋使用人及实际占有人在限定期限内搬离上述房屋,以交由本院处置。在发布公告期间,案外人蒋崇海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要求终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审查后,裁定中止对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的执行。本院已对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珊珊以及黄国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8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陈方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博
书 记 员 游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