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异4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贵州宇航致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共青社区南湖之春5栋1单元10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DXFG106。
法定代表人:李天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余珊珊,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09476930。
法定代表人:余珊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国锋,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执行贵州宇航致景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航装饰公司)与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屿建安公司)、黄国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宇航装饰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余珊珊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宇航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申请追加股东东藏亚林、余珊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贵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宇航装饰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屿建安公司、黄国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黔0302执603号】。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齐屿建安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藏亚林持股95%,认缴出资额1900万元,认缴时间2020年6月30日;股东余珊珊持股5%,认缴出资额100万元,认缴时间2020年6月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为此,我司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股东东藏亚林、余珊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余珊珊提交书面意见称,一、齐屿建安公司原名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赵方雨、赵寿如、代益江三名股东出资设立。经2005年4月验资登记,各股东出资已实缴到位。二、2006年2月,公司决议增资为2000万元,由股东赵方雨新增资本1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470万元,债转股增资530万元。经遵义正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公司增资到位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三、异议人***、余珊珊均系后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公司也一直保持原注册资本,未进行过变更。四、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因系委托他人代办,将出资方式误登记为认缴制。导致宇航装饰公司仅凭网上的信息而申请追加异议人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综上,通过异议人提交的在登记机关调取的信息档案,足以证明齐屿建安公司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早在2006年就已全部实缴到位。故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宇航装饰公司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齐屿建安公司是1990年2月1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时公司名称为遵义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更名为遵义静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后,资本增至1000万元,2005年5月9日,遵义正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遵正会验资字(2005)第01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该公司截止2005年4月27日止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由股东实际缴纳至公司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账号2001-368-45#账户内,公司股东分别为:赵方雨(认缴出资600万元,实际出资600万元,出资比例60%),赵寿如(认缴出资200万元,实际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20%),代益江(认缴出资200万元,实际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20%)。2006年2月6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将财务欠赵方雨的款转增资本1000万元,计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2006年2月17日,遵义正一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遵正会验资字(2006)第0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止2006年2月8日止,该公司收到赵方雨新增投入资本1000万元,其中货币增资470万元,以债权转股本方式增资530万元,变更后的实收资本为2000万元,变更后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赵方雨出资1600万元,占80%;赵寿如出资200万元,占10%,代益江出资200万元,占10%。此后,公司股东多次变更,其中,2017年12月4日公司股东变更为:闵小芙(持股90%)、***(持股10%);2020年7月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持股95%)、余珊珊(持股5%)。2019年5月16日,公司更名为贵州齐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述变更,该公司均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经查询,该公司在法院涉诉案件较多,该公司因未履行付款义务,分别被本院(2020)黔0302执1670号、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执1446号、湄潭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8执1098号、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6执180号执行案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2020企业年度报告显示:余珊珊(实缴出资100万元)、***(实缴出资1900万元),实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实缴出资时间均为2020年6月29日。
原告宇航装饰公司与被告齐屿建安公司、黄国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黔0302民初8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齐屿建安公司支付宇航装饰公司工程款769543元及从2018年12月25日起,以769543元为基数,按每月1%计算至全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并由黄国锋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50元及诉讼保全费4770元,共计10620元,由齐屿建安公司负担。该判决于2019年1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齐屿建安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宇航装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案件案号为(2020)黔0302执603号。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齐屿建安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已无冻结必要,扣划被执行人黄国锋存款7046.20元并支付给宇航装饰公司,黄国锋名下车辆下落不明且价值过低,已无查封必要。因被执行人齐屿建安公司、黄国锋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20)黔0302执603号限制消费令,对齐屿建安公司及黄国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宇航装饰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主张被申请人***、余珊珊未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要求追加藏亚林、余珊珊为(2020)黔0302执60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但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及本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齐屿建安公司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故对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的规定,申请人可通过诉讼程序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贵州宇航致景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乾骥
审 判 员 田应雪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伟科
书 记 员 李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