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财保45号
申请人:浙江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78404906X。
法定代表人:阮建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临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146002113A。
法定代表人:余斌。
申请人浙江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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