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

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绍兴市绍化树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2清申2号
申请人: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临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春、谭涛,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绍兴市绍化树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临海路(新斗门村)。
法定代表人:陈定良。
申请人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绍兴市绍化树酯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查查明,绍兴市绍化树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住所地为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临海路(新斗门村),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股东为绍兴县华胜羧基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县华胜羧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登记注销,注销原因为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绍兴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更名为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2008年11月18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参加企业年检为由吊销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绍兴市绍化树酯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在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临海路(新斗门村),登记机关为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绍兴市绍化树酯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绍兴市绍化树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8日因未按规定接受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同时,另一法人股东绍兴县华胜羧基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故被申请人已无法自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以股东身份提出对绍兴市绍化树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绍兴凤登环保有限公司对绍兴市绍化树酯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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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韩咪竹
审判员  吕琪喆
审判员  黎小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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