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钧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跃进铸钢厂与某某、昆山市钧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市源源塑胶颜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保1217号
申请保全人:昆山市源源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亭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伟明。
被申请人:昆山市跃进铸钢厂,,住所地玉山镇红峰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屈金荣。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昆山市钧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中山路****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顾民喜。
本院在(2021)苏0583民初9349号原告昆山市源源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跃进铸钢厂、***、昆山市钧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昆山市源源塑胶颜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昆山市跃进铸钢厂、***、昆山市钧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昆山市源源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市源源塑胶颜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昆山市跃进铸钢厂、***、昆山市钧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12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柳心宽
书 记 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