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880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何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莲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1436350H。
被申请人:昆山市钧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中山路19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32504300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何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钧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何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山市钧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41710.62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何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钧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41710.62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9元,由江苏何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