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巧家县小海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与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2民初394号
原告:***小海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过境路。
组织机构代码:12532123MBOW15391M。
法定代表人:杨朝荣,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邦海,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赢城洋楼B2-401号。
组织机构代码:91530000668280292H。
法定代表人:耿志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海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诉被告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小海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于2019年8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海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小海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97元,减半收取17448.5元,由原告***小海子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负担。
审 判 长  何有财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人民陪审员  徐正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