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执26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代洁,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芬,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白云路赢城洋楼B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8280292H。
法定代表人:耿志华,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2020)云2503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88440.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4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6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7日、11月18日、2022年8月10日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卷、工商、税务、保险、银行存款登记信息。公司名下有21辆汽车登记,本案予以查封,但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于2021年11月18日通过协查机关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蒙自市自然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后到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民申10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执行依据再审。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蒙自市人民法院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蒙自市人民法院土地登记查询表》以及《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一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