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3615号
原告:**发,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蒙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荣,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俊,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海,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宜鑫,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白云路赢城洋楼B2-401号。
法定代表人:耿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发与被告**、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发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撤回对被告**、云南志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1元,由原告**发负担。
审判员 李 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