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4122号
原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花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运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素红。
原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由原告扬州天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 嵘
书 记 员  丁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