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5605号
原告: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南路158号21幢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素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静,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扬州源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高力汽车配件城3-9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姚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琪,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华,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源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云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