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364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资企控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6364号
原告: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南路158号21幢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素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留芬,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菲,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资企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嘉元广场东区幢北1308室(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华,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系中资企控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系中资企控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资企控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950元,由原告江苏煌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 洲
人民陪审员  夏红卫
人民陪审员  曾天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