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河坝镇许家垭村2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14428387H。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鹤祥路86-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2546144327。
法定代表人:蔡新凯,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5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的上诉费缴费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依法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滔审判员袁晶晶审判员娄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艳丽
书记员饶正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