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河坝镇许家垭村2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14428387H。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鹤祥路86-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2546144327。
法定代表人:蔡新凯,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5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的上诉费缴费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依法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滔审判员袁晶晶审判员娄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艳丽
书记员饶正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