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1101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12月22日,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锋。
被告:***,男,生于1973年4月1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鹤祥路8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2546144327。
法定代表人:蔡新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陶 进
书 记 员  龚实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