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民初1099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10月3日,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锋。
被告:***,男,生于1973年4月1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鹤祥路8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2546144327。
法定代表人:蔡新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陶 进
书 记 员 龚实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