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景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山景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巴城阳澄湖鹏澄大闸蟹交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3执2656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昆山景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373378747XK,住所地巴城镇迎宾西路2038号。
法定代表人:傅灵民。
被执行人昆山市巴城阳澄湖鹏澄大闸蟹交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3752004645R,住所地巴城镇湖滨公路东侧砖瓦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荣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山景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巴城阳澄湖鹏澄大闸蟹交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昆山景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鹏澄大闸蟹交易有限公司共同确认结欠原告***工程款2026413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两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810565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607924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607924元。若有任何一期二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二被告以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7年4月11日按未付款金额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可就未付款部分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本次纠纷就此处理完毕,今后双方无涉。三、案件受理费29458元,减半收取147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9729元,由被告昆山景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鹏澄大闸蟹交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2019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案件自行解决为由请求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申请,若需要强制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6)苏0583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卞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