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民初739号
起诉人:四川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66347F。
法定代表人:**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2022年5月5日,本院收到四川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四川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75750.23元;2.判令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完毕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12775750.23元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2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和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湖北三宁60万吨乙二醇项目气化装置土建工程气化装置和煤浆输送泵房土建工程分包给四川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和四川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四川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入项目施工。2020年6月四川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结束,2020年7月30日四川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邮寄报送结算书及结算资料37679077.65元。但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声称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与其结算,最终结算将在甲方与业主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后进行。施工过程中,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四川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0811553.31元,另有甲方(业主)供应材料14091774.11元。初步计算尚差工程款12775750.23未付。该工程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已经交付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第10条18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湖北省襄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起诉人四川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熊珊珊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