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9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四川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266347F。
法定代表人:**净,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2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