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7财保41号
成都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中环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现委托法院对被申请人四川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此次保全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1302542.88元限额内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中环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四川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光华支行账号为74×××16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在1302542.88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黎明
书记员 肖凌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