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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冶成都简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80执异2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菁蓉镇)大禹东路66号硅谷人才创业楼308、309、310、311、312、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CT7UY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十九冶成都简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滨江路10幢1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AM1WH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2**20层2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741QX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86334370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龙颈路233号S4商铺三楼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9DNY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9号2号楼10层B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00542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与十九冶成都简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股东四川***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建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集团公司)、四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3月6日举行了听证,***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和十九冶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材公司和**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网络公司称,其申请强制执行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经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在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共有五个股东:***进建材公司认缴金额30万;**建筑公司认缴金额405万元;十九冶集团公司认缴金额1,050万元;***建材公司认缴出资金额900万元;**建筑公司认缴出资金额615万元。前述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22年11月30日,且实缴均为0元。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追加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剩余执行款项在各自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被执行人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称,一是公司资产大于负债,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不满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二是***网络公司在上月还参与过公司冻结存款的分配,执行程序仍在继续,公司尚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是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十九冶集团公司实缴出资525万元,**建筑公司实缴出资305万元,***建材公司实缴出资700万元。四是十九冶集团公司为国有企业,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国有投资企业实缴资本的比例应与其他投资人比例保持一致,目前其他股东均未足额出资,故十九冶集团公司出资存在制度程序障碍。五是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主营业务系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属于重资产经营,目前仍拥有大量生产设备,且具有资质证书和发明专利,具备持续经营并盈利的能力。故应驳回申请人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十九冶集团公司与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意见一致。 被申请人***建材公司称,同意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的意见,另***建材公司实缴出资700万元。 被申请人**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意见一致。 被申请人***进建材公司称,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尚在正常经营,具有偿债能力。另外***进建材公司对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有在执的120余万元债权,可以抵扣认缴注册资本金30万元,故应驳回申请人关于追加***进建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本院**,***网络公司与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川0180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网络公司服务费81,161元及截至2022年4月2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608.23元,2022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付服务费81,1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网络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网络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川0180执30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已裁定予以查封、扣押,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成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股东***进建材公司认缴出资30万元、实缴出资0元,***建材公司认缴出资900万元、实缴出资700万元,**建筑公司认缴出资615万元、实缴出资0元,十九冶集团公司认缴出资1,050万元、实缴出资525万元,**建筑公司认缴出资405万元、实缴出资305万元。 以上事实,有(2022)川0180民初4096号民事判决书、(2022)川0180执30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等在卷佐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导致***网络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2年11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至今没有清偿债务,表明其没有清偿能力,依法可以认定为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关于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提出资产大于负债,足以清偿债务的意见与其至今没有清偿债务的事实自相矛盾。故十九冶简州建材公司属于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 其次,现有证据显示股东***进建材公司认缴出资30万元、实缴出资0元,***建材公司认缴出资900万元、实缴出资700万元,**建筑公司认缴出资615万元、实缴出资0元,十九冶集团公司认缴出资1,050万元、实缴出资525万元。上述股东均未完成出资义务。关于***进建材公司抗辩其对被执行人的应收债权可充抵认缴注册资本金的意见,因其他股东均未予以认可,本院不予支持。故上述被申请人均应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鉴于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被申请人**建筑公司无法联系,故在此情形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建筑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可通过诉讼程序进一步**事实,并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追加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进建材有限公司为(2022)川0180执305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525万元范围内、四川***建材有限公司在200万元范围内、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615万元范围内、四川***进建材有限公司在30万元范围内对十九冶成都简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驳回申请执行人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魏 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