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960号
原告:四川环益卓越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一号B**17楼B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典(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9号2号楼10层B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古尔沟神峰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古尔沟镇教师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16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环益卓越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古尔沟神峰温泉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四川环益卓越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环益卓越泳池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四川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环益卓越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四川环益卓越泳池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