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加宽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四川奥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603民初5537号
原告:***加宽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公平镇天乡路1段********。
经营者:钟加宽。
被告:四川奥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塔山街**。
法定代表人:张桂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加宽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奥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加宽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原告***加宽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萍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 员代  小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