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财保325号
申请人: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红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0400867G。
法定代表人:杨辉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渊,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环路一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LJR83。
法定代表人:欧志强。
申请人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1671.52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园区支行,账号:44×××60)。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申请人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1671.52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工业园区支行,账号:44×××60)。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28元,由申请人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太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谭 琦
书 记 员 卫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