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11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红伏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0400867G。
法定代表人:杨辉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渊渊,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三环路一段221号1幢1栋8层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LJR83。
法定代表人:欧志强。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川0603财保3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1671.52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已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为由,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德阳市大兴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捷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1671.52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青羊工业园区支行,账号:4402××××636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太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谭 琦
书 记 员 卫庆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