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康晖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4152昆山宏泰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康晖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4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宏泰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友谊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倪兴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国,江苏颂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帅,江苏颂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中山支路5号。
法定代表人:沈晓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忠刚,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天阳,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昆山宏泰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山市**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沈维佳
审判员  曾雪蓉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