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

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民申10487号
再审申请人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沂建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一审第三人***、徐州宇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3民终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鸿声公司主张依据2014年7月10日补充协议可以表明涉案商品砼实际使用人系宇宏公司能否成立的问题。依据查明事实,鸿声公司与宇宏公司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仅表明涉案工程项目中的门窗、外墙保温等附属工程由宇宏公司另行发包处理,仅是针对宇宏公司与鸿声公司合同项下的部分工程,并未提及案涉商品砼买卖合同变更具体使用人或不再继续履行。且该补充协议签订后,鸿声公司仍参与了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该补充协议并不影响认定鸿声公司系本案商品砼使用人并无不当,鸿声公司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供砼结算单》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问题。依据查明事实,2014年6月3日,案涉工程监理机构江苏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召集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开会,会议内容为“加强质量、进度、安全,对相关人员分工进一步优化”,该会议记录有如下内容“经鸿声公司向甲方申请,将对原上述各方人员重新再次整合,请甲方借调部分人员进入项目部,以推进工作……贺工(即贺佳伟)、钱工负责材料计划和验收工作”,该会议记录上建设单位由谢赛签字,施工单位由杨北平签字。鸿声公司参与该会议,对于会议内容应当知晓。建发公司于2014年11月出具欠款金额为238735元的《供砼结算单》,该结算单形成时间在上述会议之后。贺佳伟系作为借调至鸿声公司的人员代表鸿声公司在结算单上签名,杨北平同样系施工单位人员,其亦在该结算单上签名,并注明“2014年5月6日以后予以认可,核实”。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及另案查明的相关事实,采信该结算单作为认定案涉商品砼货款的依据,并无不当。鸿声公司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二审法院已经公告向***送达了上诉状副本等材料,鸿声公司称二审法院未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没有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以询问方式审理本案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鸿声公司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洪 审判员 杨 雷 审判员 薛爱娟
书记员 汪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