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

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无锡市鸿山经济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4747号
原告: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282713834,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镇鸿声锡甘路。
法定代表人:吴静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鸿山经济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266556045,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昊,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鸿山经济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8元(已由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艳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许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