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

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1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镇鸿声锡甘路。
法定代表人:吴静明,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俊,江苏慧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荣,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恩军,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上诉人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原审第三人张恩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高书面申请撤回对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的一审起诉,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同意**高撤回一审起诉,同时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也书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高撤回一审起诉、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高撤回一审起诉也已经过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高撤回对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的一审起诉;
三、准许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6430元,由**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为2330元,由上诉人无锡市鸿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伟巍
审 判 员 宋新河
审 判 员 孟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茹
书 记 员 侯梦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