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547扬州云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2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云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富丽康城7-4。
法定代表人:韩桂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婧娴,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娜,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中路**金天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纬程,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扬州云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09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云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扬州云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09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扬州云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752元,依法减半收取1343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70900元,均由扬州云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岐华
审 判 员 刘莉莉
审 判 员 袁海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 群
书 记 员 郑桂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