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4451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中路433号金天城大厦2405室。
被告:陈永祥,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永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庆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