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03民初9007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学俊,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金天城大厦2405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袁宝勇,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赵同林,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邗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宝勇、赵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基于***涉嫌刑事犯罪刚释放不久,为便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举证的特殊情况,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38元减半收取139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祁胜群
人民陪审员  顾 震
人民陪审员  李 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