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964某某与某某、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29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有凯,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克文,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江苏朱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阳中路433号金天城大厦24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纬程,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江苏鸿丰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开发区江阳中路433号(金天城大厦)1幢2405。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郭集金柳大道66-1号。
法定代表人:胡少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洪,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鸿丰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由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1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晓珺
审判员  黄宝生
审判员  邓 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