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038某某与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81民初4038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蓉,江苏马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江苏马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中路**金天城大厦2405。
法定代表人:王秀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加章,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庆斌
审 判 员  李 虹
人民陪审员  孙守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珂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