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8857号
原告: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戚锦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国,男。
被告:淮安市连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如。
原告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连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淮安市连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8元,减半收取计1,794元,由原告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