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执恢1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吕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广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812民初1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少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812民初1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刘卫花
审判员 刘 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