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2274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8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钱江路**。
法定代表人:吕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莹,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济川路**
法定代表人:倪道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洸,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高新区大学创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孔健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梅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逍,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存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住所地江阴市中进路**331>
法定代表人:王林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国,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徐州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阴市存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会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