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2263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2日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钱江路**。
法定代表人:吕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莹,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济川路**
法定代表人:倪道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洸,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高新区大学创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孔健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梅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逍,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存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住所地江阴市中进路**331>
法定代表人:王林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国,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徐州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阴市存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会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