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存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690号
原告: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吕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晓,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江阴市存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王林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吴礼国,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存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吴礼国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国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平
书 记 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