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2252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吕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海莹,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洸,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健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梅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逍,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市存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王林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存泰,该公司员工。
被告:汪存泰,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远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徐州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阴市存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汪存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银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诗音
书 记 员 陶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