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891执2402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06907-0,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吉宏特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276902-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大道与深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业,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吉宏特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对方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淮开民初字第4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