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0570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莲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1436350H。
被申请人: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10690702。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85735.54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85735.54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49元,由江苏**干粉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殷 娟